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7〕175号
被告人沈兵,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县**街道**区**幢**室,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家属院。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6年2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6年4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家属院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本院指定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家属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兵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1月6日止、自2017年2月6日至同年3月6日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上半年始,被告人沈兵于挂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2月底,沈兵以“**公司”的名义从驻马店市**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商处,承包驻马店市**新城的11#、12#、13#、15#楼及商业和区域地库(含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2015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沈兵在未取得东**新城3#、5#、6#、7#、8#、9#、10#等7个楼盘的建设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伪造的“**公司”授权委托书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使用伪造的“**公司”项目部印章分别与10名被害人签订劳务承包合同,骗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533.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4月份,被告人沈兵在未取得驻马店**新城8#、9#、10#楼的建设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得被害人周某某信任后,使用伪造的“**公司”项目部印章与周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周某某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2015年6月份,被告人沈兵在未取得驻马店**新城3#、5#、6#、9#号楼的建设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得被害人吴某某信任后,使用伪造的“**公司”项目部印章,与吴某某签订工程建设合同,骗取吴某某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2015年6月份,被告人沈兵在未取得驻马店**新城3#、5#、7#、8#号楼的建设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使用伪造的“**公司”项目部,与张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张某某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4、2015年7月份,被告人沈兵在未取得驻马店市**新城项目7#、8#号楼的建设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得被害人蔡某甲信任后,与蔡某甲签订土建劳务工程,骗取蔡某甲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5、2015年7月份,被告人沈兵在未取得驻马店市**新城项目7#、8#号楼的建设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得被害人蔡某乙连信任后,使用伪造的“**公司”项目部印章与蔡某乙连签订合同,骗取蔡某乙连工程保证金30万元,2015年11月份,沈兵退还蔡某乙连现金10万元;
6、2015年6月份,被告人沈兵在未取得驻马店市**新城项目3#、5#、7#、8#号楼的建设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得被害人周某某信任后,和周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周某某工程保证金15万元,后沈兵退还周某某合伙人张仕忠现金6.5万元人民币;
7、2015年6月份,被告人沈兵在未取得驻马店市**新城项目3#、5#、6#、7#号楼的建设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得被害人鲁某某的信任后,使用伪造的印章与鲁某某签订施工合同,骗取鲁某某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后经鲁某某多次催还,沈兵及**公司退还鲁某某现金70万元人民币;
8、2015年7月份,被告人沈兵在未取得驻马店市**新城项目6#、9#号楼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得被害人冯某某的信任后,使用伪造的印章与冯某某签订土建和水电施工合同,骗取冯某某工程保证金200万元人民币;
9、2015年2月份,被告人沈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得被害人肖某某的信任后,使用伪造的印章与肖某某签订驻马店市**新城项目13号楼施工合同,骗取肖某某工程保证金30万元;
10、2015年6月份,被告人沈兵在未取得驻马店市**新城项目7#、8#号楼的建设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使用伪造印章与刘某某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刘某某工程保证金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人民币53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启民
王建起
2017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指定监视居住于驻马店市驿城区**家属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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