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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程某某组织卖淫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680号

被告人沈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号。被告人沈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5月24日该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期间,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6日至2017年I2月19日,被告人沈某伙同曹某某(另案处理)组织王某某、陶某某、蒙某某等6名女子在杨学永(另案处理)开设的沭阳县沭城街道绕指柔会所从事“口交”、“打飞机”等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2017年11、12月间,被告人程某某明知杨某某(另案处理)开设沭阳县沭城街道**会所组织他人从事“口交”、“打飞机”等卖淫活动,仍受雇于杨某某在**会所内担任服务员,协助接待嫖客、通知卖淫女试钟、带卖淫女供嫖客挑选、收银、在微信客户群发送揽客广告。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陶某某、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沈某、程某某及其同案关系人曹某某、杨某某、叶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程某某协助组织卖淫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松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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