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沈凯,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村**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村**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凯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6时许,被告人沈凯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外马路边,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雷克”牌LK125T-25S型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代步使用。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实物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20年11月9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巴南区抓获被告人沈凯,实物追回被盗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沈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刑满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沈凯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
5.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情况下,再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300元两轮摩托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凯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凯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瑞祥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沈凯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一页、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