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沈利,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利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同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沈利先后组织同案犯余某某、池某某、朱某某、林某甲、胡某某、许某某、林某乙、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郑某某、骆某某、陈某丙、段某某、杨某某、向某某、曾某某等人(均己判决)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路红星美凯龙2#帝源首座1911室开设“鼎城汇金”公司,并在该公司使用电脑组织赌博人员在网络上进行时时彩赌博。被告人沈利负责公司的统筹工作,负责支付公司日常开销支出、员工工资及提成等费用,日常由同案犯余某某、池某某、朱某某进行管理,并及时向被告人沈利汇报公司的情况。其中同案犯余某某和池某某监督同案犯朱某某的工作,同案犯林某乙进行人员招聘,同案犯陈某乙、郑某某、骆某某、陈某丙、胡某某、许某某、曾某某、段某某、杨某某、向某某、张某某、陈某甲等人拉赌博人员在网站上投注赌博,每当有赌博人员充钱进行赌博时,按照赌徒押注的金额进行抽成。经查,上述赌场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668520.5元。
被告人沈利于2019年10月1日在宁德市古田县杉洋镇中国海油附近被杉洋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移交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清单、微信截图等;2.被告人、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利、同案犯余某某、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供述;3.辨认、检查等笔录;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利伙同同案犯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赌博,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668520.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沈利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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