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沈利明,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被告人沈利明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原吴江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利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沈利明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至5月29日期间,被告人沈利明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采用谎称自己是公安局督察、虚构做生意请客吃饭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童某甲诈骗,共计骗得被害人童某甲人民币191314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利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沈利明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童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童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沈利明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音频4段、反诈骗平台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利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利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利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晶
2019年10月8日
附:
1. 被告人沈利明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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