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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占根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228号

被告人沈占根,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63********汉族,文盲,环卫工人宜兴市**街道**花苑**号**室被告人沈占根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占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沈占根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占根,听取了被告人沈占根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沈占根在宜兴市**医院门口,扳开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海王星摩托车座凳,窃得摩托车内人民币11000元。

2、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沈占根至宜兴市**街道**新村**幢**号**室,用事先配得的钥匙开门进入姜某某家中,在姜某某卧室内窃走人民币3300元、金玉器6件、各类香烟4条、散装香烟23包等。经鉴定,涉案的6件金玉器价值人民币101378元,香烟价值人民币1548元。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沈占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沈占根家属已向姜某某退赔人民币2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到的金玉器、香烟等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占根的供述与辩解; 

5. 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占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占根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占根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奇飚

检察官助理:杨东文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沈占根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换押证1份。

6.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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