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沈启林,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4********,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月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启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启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沈启林进入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内科医技楼19楼1929号房间,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荣某某放于该房间衣柜中的人民币现金1500元。
被告人沈启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照片、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沈启林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启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启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启林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沈启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沈启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沈启林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徽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沈启林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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