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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哲平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沈哲平,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县**镇**村**队**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05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哲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哲平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沈哲平至本区航头镇**社区**大厅挂号处,趁人不备,窃取被害人谈某某上衣口袋内人民币60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沈哲平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沈哲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谈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扒窃的事实;

3、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录像,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4、案件侦查及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沈哲平的到案经过;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沈哲平的身份、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哲平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哲平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哲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学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沈哲平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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