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060号
被告人沈家林,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因赌博于2016年12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罚款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9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家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沈家林驾驶浙CH****奔驰轿车来到瑞安市**街道**村**号,进入被害人车某某家中,窃取被害人车某某放置在二楼床头柜内的玫瑰金苹果6S手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83元。
2020年5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沈家林驾驶浙CH****奔驰轿车,来到瑞安市**街道**村**路**号,进入被害人郑某某家中,窃取被害人郑某某放置在一楼楼梯边桌子上的灰色苹果6S手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83元。
2020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沈家林被公安机关抓获。现两部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向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家林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家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家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梦君
检察官助理:肖 枭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沈家林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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