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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小平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沈小平,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85********,回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乡**街**号,在京无固定住址。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盗窃,于2011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3年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于201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小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沈小平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协和医院二层综合病房内,趁被害人姚某某熟睡之机,窃取姚某某放置于枕下的OPPO牌R11手机一部、OPPO牌K5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1969元。

2020年2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沈小平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协和医院二层综合病房内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枕边的手包,被当场抓获。涉案手包内有人民币280元,经鉴定,被盗手包价值人民币10元。涉案赃物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包等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小平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小平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静

检察官助理:曹景丽

2020年5月21日

附注:

1. 被告人沈小平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3. 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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