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沈年刚,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94********,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住新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年刚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该院于同年5月8日转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沈年刚携带毒品从昆明方向途经昭通,并在昭阳区迎丰桥妇女儿童医院门口准备寻找车辆前往下一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黑色背包内查获装有毒品可疑物的饮料罐三罐(其中一罐为“酸角汁”,另两罐为“芒果汁”)。经称量和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净重696.6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其平均含量为54.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称量记录、提取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人沈年刚亦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年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德琳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光碟四张。
3.物证暂存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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