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沈广斌(绰号苗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房。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8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6月1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应高,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3********,苗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街**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次盗窃于2020年6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广斌、石应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凌晨,经被告人沈广斌提议,被告人石应高与其共同驾驶一部两轮摩托车从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往福清市方向行驶,欲窃取一部三轮摩托车用于沈广斌自用。二人行至福清市**镇**村村北**号附近空地时,被告人石应高在附近望风,被告人沈广斌以接线启动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卢某某停放于此的赣******三轮摩托车,后二人分别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11元。
被告人石应高于2020年6月12日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胪峰大道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沈广斌于2020年7月2日在福州市长乐区拘留所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向公安机关退出赃物三轮摩托车。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照片、车辆发动机号照片、指认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前科证明、回归人员综合评价表、人员详细信息、到案经过、被盗现场照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广斌、石应高的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7.辨认、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广斌、石应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广斌、石应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均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广斌、石应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广斌、石应高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沈广斌、石应高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检察官助理:黄晨
2020年9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沈广斌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石应高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街**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