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沈庆东,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望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街**委**号楼**单元**室。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7日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鲍鹤鸣,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庆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望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国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沈庆东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2016年10月18日,**公司宜昌分公司成立,注册地址为宜昌市西陵区**路**号,沈庆东担任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宜昌分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明知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宜昌监管分局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以投资**公司为由,采取公开推介会等方式,以月息1.5%及红包返现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向**公司投资并签订《合同书》。经湖北佳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公司与杨某某等147人签订《合同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873万元。**公司吸收款项部分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同书、证明、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佳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4.被告人沈庆东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庆东作为望奎**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庆东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万志高
代理检察员: 周传丽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沈庆东现羁押于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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