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沈庆,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3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里**幢**室。被告人沈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庆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沈庆及其辩护人提出精神病鉴定申请,2020年6月15日至8月13日司法鉴定所对沈庆进行精神病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庆与被害人许某某曾系恋人关系,沈庆多次找许某某复合未果。2020年3月18日下午,沈庆打算再次求和,如许某某拒绝就与之同归于尽,随后其携带美工刀1把至苏州市相城区**广场**楼**室**贸易有限公司许某某工作的办公室。沈庆再次求和遭拒后,趁许某某坐在办公椅上、背对自己之机,一手按住许某某肩膀,一手持美工刀划、割许某某颈部数刀,许某某起身逃开后,沈庆追上许某某再次持美工刀针对许某某的头颈部位划、割十余刀,且在许某某反抗过程中将许某某手部割伤,致许某某头皮部、左耳廓、面部、颈前部、手部等部位受伤,体表瘢痕长度累计达到110.7cm。许某某同事陈某某、杜某某听到许某某呼救后,上前夺下沈庆手中的美工刀,并将沈庆推至公司外走廊,许某某趁机逃至楼下并请求他人报警。沈庆爬至该公司外天台处准备自杀,后在其朋友电话规劝下改变想法而留在该处等待警察前来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颈前部及余肢体瘢痕均构成轻伤一级,头皮瘢痕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美工刀1把等物证;
2.病历资料、记事本、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证人陈某某、杜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沈庆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
7.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案发后周围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庆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王国庆
检察官助理 :何 乐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沈庆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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