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沈建华,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5********,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住镇江市润州区**小区**栋**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号**室)。被告人沈建华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0日本院以被告人沈建华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建华涉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建华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一)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沈建华因沉迷网络赌博,后陆续向其婶母陆某某借钱。2018年1月,被告人沈建华通过中介租赁了本市华都名城荣锦苑19幢601室。2018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沈建华谎称其拥有该套房屋所有权,承诺低价将此房屋出售给被害人陆某某、沈某某母子,共计骗得人民币173000元。
(二)2019年2月,被告人沈建华通过中介租赁本市金泉花园三期11栋703室。2019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沈建华谎称该套房屋系其前夫的工程抵债房,可以出售给被害人柳某某。后被告人沈建华安排施某某(另案处理)假扮其前夫,以孩子住院缺少医药费、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等名义向被害人柳某某借钱,并承诺这部分钱款可以折抵房款,共计骗得人民币439000元。
上述人民币612000元均被被告人沈建华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沈建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沈建华已归还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7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产权证、合同、照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案发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施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陆某某、柳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沈建华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2018年,被告人沈建华将租赁的本市华都名城荣锦苑19幢601室出售给被害人陆某某、沈某某后,为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谎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并通过本市路边的小广告上联系方式,联系、购买盖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的民事调解书、通知等公文共计8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调解书、通知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沈建华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建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建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建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建华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丽萍
检察官助理:付志远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沈建华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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