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建波、高小云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沈建波,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项目部负责人,住杭州市下城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里)。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0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小云,男, 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81********,汉族,文盲,台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三门县**镇**路**号。2013年12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08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辜勇,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01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巢湖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海燕,女, 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住杭州市江干区**镇**村**幢**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戎磊鑫,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风控负责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住宅区**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 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控负责人,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浙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06月0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 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19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浙江**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杭州市西湖区**花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2日被逮捕,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建波、辜勇、任某甲、许海燕、戎磊鑫、曹某某、黄某甲、叶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被告人高小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均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现将二案合并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甲P2P平台

2014年12月,卢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资产)从事线下P2P业务。2016年7月,卢某某为了扩展P2P业务,收购了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将*甲公司与**资产整合,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西湖区**路**号**新座**幢**座**楼经营*甲理财平台,以线下推广、线上投资的方式,先后发展被告人高小云任法定代表人的台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系卢某某自营渠道)、被告人任某甲任法定代表人的浙江**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被告人辜勇任法定代表人的巢湖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等若干家公司为平台提供融资标的,经被告人戎磊鑫任负责人的风控部门审核后,在*甲平台发布“柚房宝”、“柚车宝”、“柚农宝”等理财产品,许诺年化收益6.5%-15%的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2017月12月底,廖某某(另案处理)决定以浙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的名义收购*甲公司。卢某某与廖某某约定平台转让费用1.5亿,分期支付,平台未兑付的4.5亿由卢某某归还。2018年1月1日,廖某某正式接手平台,被告人许海燕任*甲公司的总裁助理、监管财务,被告人沈建波任*甲公司的项目部负责人,被告人曹某某任*甲公司的风控经理,被告人黄某甲负责管理廖某某控制的*甲平台的资金池账户,平台延续之前的经营模式,廖某某另发展了杭州*戊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和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己公司)自营渠道从平台套取资金。2018年5月2日,被告人叶某某作为*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廖某某的安排下参与收购*甲公司原股东的全部股权,*甲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丁公司。截至2018年8月17日,*甲平台从8000余名出借人处,非法吸收资金累计人民币14.83亿元,其中充值金额10.99亿元,造成5000余名出借人损失人民币6.03亿元。经查,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被告人高小云在卢某某的授意下,成立了台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车贷、房贷业务,被告人高小云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某某系台州**实际控制人。2016年,被告人高小云在明知卢某某欲套取*甲平台资金的情况下,为*甲平台提供借款人信息包括虚假信息供平台上标,后以高小云个人名义将平台出借人的钱款借给他人,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登记到被告人高小云名下。另外,被告人高小云提供二张银行卡供卢某某使用,并按照卢某某的要求帮忙取现。经查,2016年11月19日至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高小云的台州**渠道通过*甲平台从3000余名出借人处,非法吸收资金累计3.28亿元,对应标的未兑付金额1.49亿元。

2、2016年10月,被告人辜勇作为巢湖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甲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渠道商,为*甲公司发展车贷借款客户,并交纳一定比例的服务费。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8月5日,被告人辜勇的*丙公司通过为*甲公司提供虚假借款标的等方式,从2900余名出借人处非法吸收资金累计2.3亿余元,对应标的未兑付金额近4000万元。经查,被告人辜勇的渠道存在资金池。

3、2018年1月1日,被告人许海燕任*甲公司的总裁助理、财务总监,在明知*甲平台存在自营渠道、廖某某借助*甲平台自融的情况下,在廖某某的安排下负责*甲平台非吸钱款的归还、渠道商钱款的催收以及*甲公司日常开支等。经查,截至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许海燕参与从5300余名出借人处非法吸收资金累计近7亿元,对应标的未兑付金额近5亿元。

4、2018年1月1日,被告人沈建波任*甲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在廖某某的安排下通过购买借款人信息的方式,以*戊公司、*己公司渠道的名义为*甲平台提供虚假的标的材料,经过风控部门形式审查后,在*甲平台上标,被告人沈建波控制每日上标的数量。截至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沈建波参与从5300余名出借人处非法吸收资金累计近7亿元,对应标的未兑付金额近5亿元。

5、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戎磊鑫作为*甲公司的风控部门负责人,在明知台州**、*戊公司、*己公司系*甲平台实际控制人的自营渠道,*甲平台存在自融的情况下,不履行风控职责,不对标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为平台上标,从5500余名出借人处非法吸收资金累计9.5亿余元,对应标的未兑付金额3.9亿余元。

6、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作为*甲公司的风控部门负责人,在明知*戊公司、*己公司系*甲平台实际控制人的自营渠道、*甲平台存在自融的情况下,不履行风控职责,不对标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为平台上标提供帮助,从3500余名出借人处非法吸收资金累计3亿元左右,对应标的未兑付金额2亿余元。

7、被告人任某甲与卢某某是多年的朋友。2017年,被告人任某甲得知卢某某在经营*甲平台,为了成为*甲的渠道商,被告人任某甲注册成立了浙江**数据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任某甲的*乙公司通过为*甲公司提供借款标的的方式,从1860余名出借人处累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8200余万元,对应标的未兑付金额4000余万元。经查,被告人任某甲的渠道存在资金错配及资金池。

8、被告人黄某甲系廖某某的私人财务。2018年1月,廖某某收购*甲理财平台后,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甲系P2P平台、平台借款人账户由廖某某控制的情况下,帮助廖某某管理*甲平台的资金池账户,按照廖某某的安排,操作资金池账户的钱款,包括兑付平台到期标的本金、利息。经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参与从5300余名出借人处非法吸收资金累计近7亿元,对应标的未兑付金额近5亿元。

9、被告人叶某某系浙江*丁公司控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矿业的开发、经营,曾兼管廖某某实际控制的*乙(P2P)平台财务。2017年12月底,廖某某决定以*丁公司的名义购买*甲公司,从而收购*甲平台。被告人叶某某在明知*甲系P2P平台,*甲公司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2日履行*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参与收购*甲公司原股东的全部股权。2018年5月7日,*甲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丁公司。被告人叶某某在购买、运营“新昌矿业”时,明知廖某某的钱款来源于*甲平台出借人的资金,在廖某某的安排下,使用了*甲平台出借人的钱款1000万左右。经查,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参与从3000余名出借人处非法吸收资金累计近3亿元,对应标的未兑付金额2亿余元。

(二)*乙P2P平台

2016年9月,廖某某收购取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管理控制权,在本市上城区**广场租赁场地作为办公场所,在*庚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以“*乙”平台为载体,利用互联网媒体公开宣传,使用虚假的标的资料发布产品,以8%-15%不等的利率,向不特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归集后用于购买矿产等用途。

2016年9月30日至2018年5月3日,被告人沈建波任*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项目部负责人,在明知廖某某等人提供的标的信息系虚假的情况下,为*乙平台上标,从10余万名出借人处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8.33亿元。后廖某某将*庚公司转让给郑某某(已起诉),郑某某控制*庚公司期间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少人民币2亿元。截至案发,“*乙”平台未兑付本金金额人民币2.04亿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工商登记信息、公司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清单、借款合同、审计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渠道商合作协议、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乙、张某甲、俞某某、段某某、张某乙、孙某甲、徐某甲、张某丙、徐某乙、李某甲、陆某某、蔡马某某、张某丁、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程某某、盛某某、孙某乙、童某某、马某某、张某戊、卞某某、林某某、陈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出借人郭某某、王某丙、陈某丙根等人的证言、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沈建波、叶某某、高小云、辜勇、任某甲、许海燕、戎磊鑫、曹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同案人卢某某、彭某某、王某丁的供述及辩解;

4.搜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后台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建波、高小云、辜勇、许海燕、戎磊鑫、曹某某、任某甲、黄某甲、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小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 飞

2020年2月17日

: 1.被告人沈建波、高小云、辜勇、任某甲现押于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海燕(电话1875813****、1358809****)、戎磊鑫(电话1381948****)、曹某某(电话1885810****)、黄某甲(电话1306797****)、叶某某(电话1366665****、1981718****)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拾册及审计报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