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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建锋开设赌场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沈建锋,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海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建锋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建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沈建锋在互联网上利用社交聊天软件组建聊天群,组织多人在“陀螺乐”游戏平台中赌博,并通过社交聊天软件进行赌资结算,从中获得非法所得82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钟某某、戚某某、郁某某、干某某、方某某的证言,民警陆王斌等人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沈建锋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笔录;

5、镜像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建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建锋在互联网上利用聊天软件、游戏平台,组织多人聚众赌博,从中获取非法所得82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建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建锋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平

2020年5月6

附:

  1、被告人沈建锋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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