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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开元、王金梁虚开发票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1199号 

  被告人沈开元(曾用名:沈团委、沈开路、沈川),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者,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兰陵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29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金梁,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收废品,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开元、王金梁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沈开元、王金梁在明知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在海盐人才小区项目中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事先共谋,通过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介绍他人为朱某甲、朱某乙在海盐县人才小区商品住房的销售中,虚开关于居间服务费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0张,虚开发票金额计人民币4800000元。

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沈开元、王金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手机勘验截图、人才小区签约发佣明细、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开元、王金梁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开元、王金梁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开元、王金梁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计人民币480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开元、王金梁均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归案后,被告人沈开元、王金梁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构成虚开发票罪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印珊丽

检察官助理:楚记龙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沈开元、王金梁均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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