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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心明受贿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沈心明,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0********,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苏州市吴江区**局**分局局长,历任原吴江市**局**管理科副科长、科长、苏州市吴江区**局**科科长、**管理科科长,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家园**幢**室。被告人沈心明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先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心明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沈心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心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沈心明先后利用担任原吴江市**局**科副科长、科长、苏州市吴江区**局**管理科科长、苏州市吴江区**局**分局局长,负责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发证、土地规划调整、城镇居民建房用地审批等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雷某某、钱某甲、钱某乙等13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34.2万元,为他人在承揽开发土地项目、土地证办理等事项中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沈心明在担任原吴江市**局**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先后2次非法收受南京**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行政总监雷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0万元,为该公司承揽吴江市**局发包的吴江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吴江市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吴江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应用等项目谋取利益。

2.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沈心明在担任原吴江市**局**管理科科长、苏州市吴江区**局**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钱某甲所送的总价值人民币29.8万元的现金、购物卡,为该公司开发的盛泽镇南麻新起点家园项目、震泽镇富景花园项目、盛泽镇金银岛广场项目等项目的登记审批、土地证办理方面提供帮助。

3.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沈心明在担任原吴江市**局**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钱某乙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为其在盛泽购买宅基地、购买盛泽镇漾滨花园小区商品房事项上提供帮助。

4.2006年,被告人沈心明在担任原吴江市**局**管理科副科长期间,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时任原吴江市**局**大队副大队长王某甲打招呼,为陈某某在盛泽镇前跃村宅基地超占面积违章建筑拆除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后非法收受陈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5.2007年,被告人沈心明在担任原吴江市**局**管理科副科长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吴江市**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为其在土地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

2013年,被告人沈心明因担心案发而将该受贿款人民币3万元退还给王某乙。

6.2008年,被告人沈心明在担任原吴江市**局**管理科副科长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王某丙转送的王某丙朋友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承诺为王某丙朋友在盛泽镇南麻社区购买土地事项上提供帮助。

7.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沈心明在担任苏州市吴江区**局**分局局长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丁所送的总价值人民币2.6万元的现金、购物卡,承诺为其在争取工业用地指标方面谋取利益。

8.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沈心明在担任苏州市吴江区**局**分局局长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吴江市**服装厂王某戊所送的价值人民币1.8万元的购物卡,为其在土地挂牌出让过程中提供帮助。

9.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沈心明在担任苏州市吴江区**局**分局局长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先后2次非法收受苏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所送的总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为其在盛泽镇圣塘村的土地办理规划调整提供帮助。

10.2019年,被告人沈心明在担任苏州市吴江区**局**分局局长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杨某甲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承诺为其在建房用地审批事项上提供帮助。

11.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沈心明在担任苏州市吴江区**局**分局局长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张某乙所送的总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购物卡,承诺为其在盛泽镇双熟村购买的土地在争取工业用地指标方面谋取利益。

12.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沈心明在担任苏州市吴江区**局**分局局长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江苏**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丙所送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及预缴的餐费人民币2万元,为该公司承揽盛泽镇征地社会风险评估业务项目谋取利益。

13.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沈心明在担任苏州市吴江区**局**分局局长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乙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为其在公司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土地过户手续过程中提供帮助。

归案后,被告人沈心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沈心明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政府采购合同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钱某甲、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心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沈心明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心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4.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心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心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沈心明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伟伟

                               检察官助理  茹  意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沈心明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人民币16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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