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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志亮虚开发票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109号 

  被告人沈志亮,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村委会******号,住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志亮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志亮从2020年03月份开始在深圳市龙华区购买空壳公司的公司资料,并使用这些空壳公司以每份25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20年04月19日,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沈志亮使用深圳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共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7份,价税合计共758612.59元,然后通过顺丰速运快递给购买方;当晚22时30分许,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民警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事处五一村顺丰速运五一点检查时发现。当晚23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仲恺陈江街道办事处**豪庭**期**栋**房抓获被告人沈志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深圳市税务局信息中心出具涉案公司的发票明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志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志亮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购买空壳公司的公司资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7份,虚开发票金额758612.59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涉嫌虚开发票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志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沈志亮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内附光碟1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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