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霍泓钧(曾用名霍绍兴),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74********,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宝坻区**镇**小学**,户籍地为天津市宝坻区**乡**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路**园**号楼**门**号。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志峰(曾用名沈志锋),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5********,汉族,本科文化,天津市津南区**小学**,户籍地为天津市津南区**镇**路**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泓钧、沈志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24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8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霍泓钧、沈志峰以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风水不好,需做法事驱邪、消灾为由,在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内多次烧纸元宝、做法事,并以收取法金的名义先后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共计192602.84元。2019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霍泓钧、沈志峰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被告人霍泓钧、沈志峰以做法事“驱邪”、“聚财库”等事由,诈骗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人民币共计3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泓钧、沈志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匡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霍泓钧、沈志峰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九十六页。
3.《量刑建议书》十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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