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1250号
被告人沈捷,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组**号。2014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沈捷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西安新苑东区184号后门处,窃得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艾玛牌二轮电动车1辆。经价格认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 800元。
2同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沈捷到余杭区南苑街道南苑街184号网趣网咖上网时,趁一楼收银台服务员睡着之机,窃取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515元。
3同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沈捷到余杭区南苑街道西安新苑东区193号后门处,窃得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二轮电动车1辆。
4、同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沈捷到余杭区东湖街道红丰路437号再回首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张某某睡着之机,窃取被害人张某某放在82号机位电脑桌上的小米手机1部。后又窃取被害人刘某某放在64号机位电脑桌上的OPPO 手机1部及放在该手机保护壳内的刘某某居民身份证1张。经鉴定,部分赃物价值人民币2 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身份证等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沈捷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行政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捷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捷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沈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剑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沈捷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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