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沈新,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现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财物,于2020年6月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6月12日该局以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晶晶,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89********,汉族,文盲,无职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3年7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11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5年6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财物,于2020年6月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2日该局以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新、王晶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新、王晶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沈新邀约被告人王晶晶到黄石市黄石港区**实施盗窃。王晶晶在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附近等待沈新时,采取砸车玻璃手段盗窃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鄂A*****汽车内的黑色电缆线二卷,沈新到现场后进入该车翻找物品,但未找到其他财物。随后,二人向**方向走了几十米远,在沈新的望风下,王晶晶采取同样手段撬碎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吉G*****的汽车玻璃,二人盗走螺丝钉(含螺帽)48套、电动扳手一个、气动扳手一个、VIVO手机一部、手包一个、拉臂销23个、拉臂套23个、读卡器一个、充电器一个、打火机一个。经黄石市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螺丝钉(含螺帽)、电动扳手、气动扳手、VIVO手机、黑色电缆线五项被盗财物共计价值2161元。(因手包、拉臂销、拉臂套、读卡器、充电器、打火机六项被盗财物因被害人无法提供产品规格、型号,故无法对以上被盗物品价值进行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情况说明、110事件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石某某、何某某的陈述;3. 黄石市黄石港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被告人沈新、王晶晶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新、王晶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新、王晶晶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161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新、王晶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新、王晶晶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晶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安荣
检察官助理:胡 湜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新、王晶晶现被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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