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874号
被告人沈日古,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71982********,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沈日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7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日古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0月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沈日古攀爬翻窗进入**街商住楼**栋**单元**室被害人邱某某家中,持刀威胁被害人邱某某,抢其人民币100元及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沈日古于2016年6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被抢手机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违法犯罪前科情况及人口信息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菜刀、皮带等物证;
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日古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日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玉宏
检察员:胡宁生
2016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沈日古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壹册玖拾页。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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