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264号
被告人沈旭杰,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9********,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旭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沈旭杰等人在义乌市**街道**苑**幢**单元**楼开设义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聘请李某某(另案处理)为客户经理,以及话务员若干,被告人沈旭杰事先与上级诈骗平台约定可获取被害人亏损额的50%。2018年6月至8月上旬,由其公司话务员冒充同花顺客服人员,先电话联系后添加了被害人王某某的微信并将王某某拉入网络直播间,沈旭杰、李某某等人通过上级诈骗平台架设的“M*** T***4”软件炒指数及原油期货,以推荐优质股票资讯为诱饵,冒充直播间的“老师”,引诱被害人王某某在该平台进行操作,共计亏损额为549910.75元人民币。
被告人沈旭杰于2019年8月1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开联通支付服务协议、调取证据清单、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肖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旭杰的供述;
5.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数据硬盘;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7.物证:U盘两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旭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旭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晶、李菲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沈旭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