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昌培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沈昌培和吴某甲(另案处理)及吴某乙、杨某甲、李某甲(均已被判刑)同余某甲等人在乐清市**镇**村吴某乙的暂住处赌博。吴某乙以曾被余某甲殴打并勒索了1000多元为由,向余某甲索赔,余某甲向在场的同乡借不到钱,吴某乙即指使吴某甲、李某甲、杨某甲、沈昌培等人殴打余某甲,吴某甲用西瓜刀刺余某甲左股部一刀,余某甲被刺后从床上滚到地板上,吴某甲又用刀乱刺,李某甲用菜刀砍余某甲腿部等部位,被告人沈昌培、吴某乙、杨某甲拳打脚踢余某甲,在场的罗某甲欲帮助余某甲离开时,被杨某甲阻拦,事后吴某乙将余某甲从暂住处二楼拖到屋外面的桥边。后余某甲被110警车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死者余某甲是由于单面刃锐(刺)器作用致左股A断裂而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判决书、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甲、黎某某、龙某某、李某乙、罗某乙、杨某乙、余某乙、熊某乙、杨某丙、王某某、罗某某、杨某丁、张某某、余某丙、陈某某、余某丁、沈某甲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昌培、同案犯吴某乙、杨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昌培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利娜
附:1.被告人沈昌培现被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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