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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明江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沈明江,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组,现住紫阳县******组。因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判拘役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紫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明江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明江为了防止野猪破坏庄稼,自2020年农历二月左右,开始在自己门前耕种的地边上私拉电网,并隔三差五的接通自己家用的220V电压,沈明江明知私拉电网是违法行为,220V的电压能将人打死的后果,也知道架设电网的地方可能会有人经过,但沈明江觉得采取晚上11时左右通电,早上5时左右断电可以避免伤人,觉得在这个时间段不会有人经过或干活。2020年6月29日晚上11时左右沈明江给该电网通上了自家家用的220V电压,6月30日早上5时左右断开电源。2020年6月30日早上天亮后,平时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的被害人李某某在沈明江所设电网的地边上摘黄花,11时30分左右张某甲在该地边发现李某某已死亡,李某某双手握着一截铁丝,手心有一道乌杠,随后张某甲、张某乙、沈某某三人将李某某尸体抬回张某甲家,在给李某某尸体穿寿衣时,尸体的手部有脱皮现象。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符合电击致死,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电线、铁丝一捆、电表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法院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明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明江为防止野猪破坏庄稼在地边私设电网,致使被害人触电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明江在批捕阶段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明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安平

检察官助理:张岗明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紫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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