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沈春耀,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60********,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巷**号**栋**房。因犯盗窃罪,1983年被长沙市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2006年3月、2007年5月、2010年12月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年、一年八个月。因盗窃,2004年、2011年10月分别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二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4月15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春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春耀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春耀,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春耀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沈春耀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960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5日9时许,被告人沈春耀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楼下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598元的黑色狮龙牌电动车推进自己所住的本栋**房,采用起子破坏大锁锁芯,强行插进电动车钥匙孔打发电动车后销赃。
2、2019年10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沈春耀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丰某某停放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楼下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717元的白色狮龙牌电动车推进自己所住的本栋**房,采用起子破坏大锁锁芯,强行插进电动车钥匙孔打发电动车后销赃。
3、2019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沈春耀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楼下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285元的白色发财人牌电动车推进自己所住的本栋**房,采用起子破坏大锁锁芯,强行插进电动车钥匙孔打发电动车后销赃。
4、2019年12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沈春耀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楼下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004元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推进自己所住的本栋**房,采用起子破坏大锁锁芯,强行插进电动车钥匙孔打发电动车后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作案工具十字起、螺丝刀等物证;3、被害人吴某某、丰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春耀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春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春耀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4月7日
附项:1、被告人沈春耀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