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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本和、沈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183号

被告人沈本和,男,194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4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在河南省息县**镇**街**路8-304。2005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治安拘留十五日;2007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4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河南省息县**乡**村**组。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本和、沈某某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本和、沈某某对本案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9时10分许,被告人沈本和、沈某某经事先预谋后至**路**号门口,趁被害人倪某某购物不备之机,由被告人沈某某在旁望风,被告人沈本和从被害人倪某某随身挎包内窃得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130元及移动电话1部)。

2020年5月18日、20日,被告人沈某某、沈本和先后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沈本和、沈某某行窃及逃离的经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沈本和、沈某某的身份情况及二人均有盗窃前科劣迹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沈本和、沈某某的归案情况。

4.被告人沈本和、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均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本和、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本和、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本和、沈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本和、沈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沈本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本和、沈某某被抓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本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忠玺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本和、沈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意见征询函》各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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