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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19〕1281号

被告人沈杰,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66********,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本市黄浦区**路**弄**号,住本市青浦区**路**弄**号。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杰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同年8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9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沈杰为在承接建设工程项目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位于本市徐汇区**路**号)开发**路**号装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路项目)和**甲路**号装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甲路项目)过程中,请托**公司联席总裁沈敏恺(另案处理)为沈杰在承接**路项目及沈杰介绍上海**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承接**甲路项目中提供帮助。沈杰为表示感谢,先后11次以**公司向**甲公司支付预付款或工程款金额的5%比例给予沈敏恺钱款共计人民币2,667,440元。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沈杰在接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基本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沈敏恺、曾某某、王某甲、查某某、贺某某、姜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薛某某、沈某丙等的证言笔录,举报材料、**路项目及**甲路项目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表、薛某某和沈杰换美元记录、接受证据清单、美国银行对账单、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调取证据清单、房地产权证、任职情况及职责说明、投资协议、公开转让说明书、情况说明、精装修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甲路和**路项目支付各总包**甲的收付款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沈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钱款共计人民币266万余元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沈杰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沈杰的供述笔录,证明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钱款共计人民币26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杰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杰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戎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沈杰现于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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