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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刑诉〔2019〕590号

被告人沈某某(化名:杨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县**花园**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1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住广东省惠东县**镇**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2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以来,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余某(在逃)共谋后成立绵阳神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以扩大经营为名,许以高额利息,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在淄博市张店区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共计向魏某某、刘某某等六十余名群众吸收存款273万余元,造成损失25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流水、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6.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姝君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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