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65********,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牟某某**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5月10日被牟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3日由牟某某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牟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仲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元谋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82********,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元谋县**镇**村委会**村**号。2015年4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永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5月9日被牟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牟某某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牟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7********,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四川省**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元谋县**镇**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5月10日被牟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3日由牟某某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牟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牟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仲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晚,被告人沈某某、仲某某、周某某驾驶周某某的川*****号轻型普通货车到牟某某**乡**村委会**村河内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5月9日凌晨,三人将猎捕的21只疑似棘胸蛙、27只疑似无指盘臭蛙、1只疑似果子狸拉着前往元谋县。1时32分,在途经**乡**村委会**村路段时被牟某某公安局戌街派出所查缉民警查获。经云南省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沈某某、仲某某、周某某非法猎捕的疑似棘胸蛙和疑似无指盘臭蛙为无尾目蛙科棘蛙属双团棘胸蛙和臭蛙属无指盘臭蛙,疑似果子狸为食肉目灵猫科花面狸属果子狸,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经济价值共计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2.抓获经过,证实查获三被告人的经过;3.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仲某某系累犯;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牟某某森林公安局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的情况;5.情况说明、《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证实三被告人未办理过《狩猎证》,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三被告人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7.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疑似棘胸蛙和疑似无指盘臭蛙为无尾目蛙科棘蛙属双团棘胸蛙和臭蛙属无指盘臭蛙,疑似果子狸为食肉目灵猫科花面狸属果子狸,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8.证人普某某证言,证实沈某某等人非法狩猎的事实;9.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周某某、仲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双团棘胸蛙21只、无指盘臭蛙27只、果子狸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周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仲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同时,被告人沈某某、仲某某、周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少顺
检察官助理:和美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仲某某、周某某现羁押在牟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20份。
4.光盘5张。
5.扣押的电捕鱼工具组合套装1套、绿色尼龙网袋1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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