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伍某某伙同龚某某(另案)、周某某(另案)、邓某某(另案)等人合伙入股在巧家县**镇**坪子、**镇**江边一芭蕉林、**村一芭蕉林、**头、**中学背后的芒果林等地以麻将“推纵队”的方式开设流动赌场,吸引周边群众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平均每天有二十多人。在没有其他参赌人员当庄的时候,入股人员就轮流当庄把场子圆起来,当庄通杀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抽头渔利(打水),每天抽得的“水钱”除去支付场地费等费用外,剩余均由沈某某、伍某某等几个股东平分。该赌场于2019年2月1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查获,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收缴赌资人民币36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2、相关证人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龚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伍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伍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六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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