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02195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021956********,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与葛某某在本市崇川区城南新村北门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何某某腰椎骨折,葛某某赔偿了何某某一万五千元。何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夫沈某某和何某某在明知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由医保支付的情况下,经二人共谋后,被告人沈某某到社区开具了虚假证明,谎称何某某的伤情是由其在家中下楼时不慎摔倒所致,并到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相关部门办理了自费转医保手续,骗取了医疗保险费用人民币24636.93元。案发后侦查部门扣押了人民币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自费转医保证明;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就诊记录查询单;
2.证人葛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单位出具的报案报告;
4.被告人沈某某、何某某的供述;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何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某是主犯,被告人何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晓俊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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