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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冯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2********,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住弥勒市**镇**街村**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临海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新区**号,现住弥勒市**镇**村委**组,系弥勒*果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2日已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冯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2日、2019年11月22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系弥勒市**果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经营管理,被告人沈某某系该公司的员工。2018年10月开始,冯某某指使沈某某驾驶公司未注册登记且不能载人的重庆众沃牌三轮摩托车去弥勒市巡检司镇拉里黑社区居民委员会老街村接送工人上下班,同时冯某某也会亲自驾驶三轮摩托车去接送工人。2018年11月11日11时50分,沈某某受冯某某指使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艾某某、喻某某等15人欲回家拿镰刀,行驶在弥勒市巡检司镇拉里黑社区居民委员会芭蕉树村**果业有限公司橘子基地道路上时,车辆侧翻至南侧深沟中,造成艾某某、喻某某、常某某、官某某、李某某死亡,张某某、谢某某、余某某、李某甲、艾某某、韩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宋某某,张某甲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金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指使被告人沈某某驾驶公司未注册登记且不能载人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冯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分别是1509413****、1828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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