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389号
被告人沈某某(绰号“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乡**村**组,现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5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
二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起,被告人沈某某在位于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的住处设置网络百家乐赌场,接受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投注。被告人沈某某另向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网络百家乐账号,供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的住处设置百家乐赌场,由被告人刘某某接受肖某某、孙某某、焦某某等人的投注,并与沈某某进行结算。
2020年5月19日,二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孙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焦某某、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分别在二被告人住处进行百家乐赌博,且孙某某帮助刘某某转赌资给沈某某进行结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二名被告人被抓获经过。
3.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人员龚某某等人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在住处设置百家乐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及向刘某某提供百家乐账号的事实。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沈某某向其提供百家乐账号后由其在住处接受他人投注,并与沈某某结算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单独或与被告人刘某某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晶晶
检察官助理吴赛花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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