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218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嫖娼,于2017年9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电职工,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队工作人员,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湾**组**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吸毒,于2015年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6年5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于2019年1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潭**组**户。因赌博,于2016年5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叶某甲、洪某甲、孔某某、娄某甲、华某某、洪某乙、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沈某某明知杭州金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唐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网络赌博,成为该公司的推广员,招揽不特定多人通过上述平台进行网络赌博,非法获利90503.5元。案发后,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叶某甲明知金唐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网络赌博,成为该公司的推广员,招揽不特定多人通过上述平台进行网络赌博,非法获利7369.5元。案发后,叶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出赃款3300元。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洪某甲明知金唐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网络赌博,成为该公司的推广员,招揽不特定多人通过上述平台进行网络赌博,非法获利96564元。案发后,洪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赃款。
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孔某某明知畅唐、金唐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网络赌博,先后成为畅唐、金唐公司的推广员,招揽不特定多人通过上述平台进行网络赌博,非法获利67967.5元。案发后,孔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赃款。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娄某甲明知金唐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网络赌博,成为该公司的推广员,招揽不特定多人通过上述平台进行网络赌博,非法获利13804.5元。案发后,娄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赃款。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华某某明知金唐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网络赌博,成为该公司的推广员,招揽不特定多人通过上述平台进行网络赌博,非法获利6134元。案发后,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赃款。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洪某乙明知金唐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网络赌博,成为该公司的推广员,招揽不特定多人通过上述平台进行网络赌博,非法获利33939.5元。案发后,洪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出赃款33929.5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沈某甲明知畅唐、金唐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网络赌博,先后成为畅唐、金唐公司的推广员,招揽不特定多人通过上述平台进行网络赌博,非法获利42366.5元。案发后,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陈某某、俞某某、刘某甲、沈某丙、楼某某、杨某乙、钟某某、沈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叶某甲、洪某甲、孔某某、娄某甲、华某某、洪某乙、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类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后台提现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叶某甲、洪某甲、孔某某、娄某甲、华某某、洪某乙、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韩某某、叶某甲、洪某甲、孔某某、娄某甲、华某某、洪某乙、沈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且参与利润分成,其中沈某某、洪某甲、孔某某、洪某乙、沈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某、叶某甲、洪某甲、孔某某、娄某甲、华某某、洪某乙、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沈韩某某、孔某某、华某某、洪某乙、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洪某甲、娄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沈某某、叶某甲、洪某甲、孔某某、娄某甲、华某某、洪某乙、沈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民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沈韩某某(135****4318)、叶某甲良(150****3588)、洪某甲(138****7312)、孔某某(150****7715)、娄某甲(150****2426)、华某某(186****7156)、洪某乙(136****4492)、沈某甲(137****8136)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叶某甲退赃款3300元、洪某甲退赃款96564元、孔某某退赃款67967.5元、娄某甲退赃款13804.5元、华某某退赃款6134元、洪某乙退赃款339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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