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399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2009年10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4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桃源县**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至6月10日,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为牟利,在本区金山卫镇海秀路555弄48号205室二人的暂住地以“梭哈”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由沈某某纠集奚某某、陆某甲等人参赌,由吴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累计开设赌场约10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2020年6月10日,二被告人在本区金山卫镇海秀路555弄48号205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奚某某、陆某甲、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在其家中开设赌场,并非法获利的情况。
2.证人陆某乙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证实本区金山卫镇海秀路555弄48号205室由被告人沈某某租住。
3.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赌场查获参赌人员、赌具及赌资情况,并对赌具予以收缴。
4.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沈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赌博劣迹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的到案情况。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的年龄及其他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平
检察官助理彭江平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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