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97********,初中肄业,无业,住福建省诏安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61984********,初中毕业,无业,住湖北省英山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夏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夏某某出卖自己名下银行卡、U盾、电话卡共计三套,非法获利5100元。经查,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夏某某出卖农行卡收入、支出总计3272万余元;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夏某某出卖交行卡收入、支出总计3003万余元。2019年10、11月,南阳市宛城区某某村丁某某在网络“某某彩”被骗资金部分通过夏某某银行卡收取、转移。
2019年9月,被告人沈某某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U盾、电话卡共计二套,非法获利3200元。经查,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沈某某出借农行卡收入、支出总计11044万余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沈某某出借中信行卡收入、支出总计2565万余元。2019年10、11月,南阳市宛城区某某村丁某某在网络“某某彩”被骗资金部分通过沈某某银行卡收取、转移。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间判处,并处罚金2万元;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大朋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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