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沈某某为承揽工程项目,授意被告人张某伪造一套建筑资质证书。张某在网上下载了相关的资质证书后,将单位篡改为安安物业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二被告人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多次参加龙马潭区的维修、拆迁等比选工程的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沈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张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沈某某、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张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虹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张某现在家候审,沈某某联系电话: 1898277****,张某联系电话: 1598303****;
2.全案证据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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