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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张某平、张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武山镇武山村****,住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前明村****,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逮捕。

张某平,曾用名张某安,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朱汪村****号,住江苏省镇江市江苏**大学西校区,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逮捕。

张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7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幢,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雨花台区春江新城升景坊**单元,工作单位南京市**干部疗养院,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张某平、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举报人阿鹰在网上发现有人贩卖国家管控精神类药品思诺思。于是,阿鹰与被告人沈某某用微信谈好350元的价格购买一盒20颗思诺思(200元订金、150元尾款)。随后,沈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平,两人谈好以200元的价格,由张某平发货一盒思诺思到深圳南山,随后沈某某向张某平转账200元人民币。张某平联系到被告人张某,两人谈好以150元的价格,由张某发货一盒思诺思到深圳南山,随后张某平向张某转账150元人民币。2019年11月17日,张某用圆通快递把一盒思诺思发往深圳南山“阿鹰”处。11月24日,“阿鹰”收到快递后到公安机关举报。举报人提供包裹内的疑似酒石酸唑呲坦片(思诺思)经称重为2.5克,经鉴定,检出唑吡坦成分。公安机关从沈某某住处缴获的疑似毒品白色颗粒,经称重为4.70 克,经鉴定,检出唑吡坦成分。

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青浦区将沈某某抓获,12月5日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将张某抓获,12月9日在江苏省镇江市将张某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快递包裹、思诺思;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说明、称量取样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阿鹰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沈某某、张某平、张某的供述;5. 鉴定意见:涉案毒品鉴定报告;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涉案毒品称量取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张某平、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张某平、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唑吡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张某平、张某归案后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情节,建议对沈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对张某平判处拘役四个月,对张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振球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张某平、张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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