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三分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92********,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沈某某宠物用品店投资人,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单元**室,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沈某某宠物用品店实际经营人,户籍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巷**号,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号**室,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6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共同设立上海沈某某宠物用品店。同年5月6日,二被告人经共同商议,通过微信从微信名为“某甲”(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8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收购第一只薮猫;后因饲养不善导致该薮猫意外死亡,又于同月26日以88,000元的价格从该卖家处收购第二只薮猫;同月30日,通过微信从微信名为“某乙”(另案处理)处以68,000元的价格收购第三只薮猫。后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委托“某乙”为其寻找购买薮猫的买家。经“某乙”联系其他买家出售未果,2019年1月25日二被告人以50,000元的价格将第三只薮猫出售给“某乙”。
2020年2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在上海沈某某宠物用品店内当场查获并于次日扣押第二只薮猫。经上海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中心和上海市林业总站认定,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非法收购的三只哺乳动物物种均为薮猫,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管理。被扣押的薮猫现已被侦查机关移交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务中心依法处理。同日,被告人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张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侦查机关在上海沈某某宠物用品店查获并扣押涉案薮猫一只的事实,以及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2.侦查机关扣押的薮猫活体的物证,刑事摄影照片、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和上海市林业总站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非法收购的三只哺乳动物均系薮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管理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的鉴定意见,手机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二被告人明知涉案哺乳动物为薮猫,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仍予以非法收购并出售的事实。
4.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5.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务中心出具的《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移交证明》的书证,证实被扣押的薮猫已由侦查机关移交该中心依法处理的事实。
6.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的书证,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明知薮猫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而予以非法收购并出售,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厉永佳
检察官助理:张 菁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90049****;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听取辩护人意见书》二份。
4.被告人沈某某的辩护人:陈家云,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杨均,均为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由其本人委托。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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