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84********,汉族,中专文化,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户籍在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街道**村**组。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7********,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行政人员,户籍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章贡区**镇**村**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业务组长,户籍在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镇**村**号。
被告人虎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2001********,汉族,中专文化,**公司业务员,户籍在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路**号**栋**室。
上列四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3日、28日、29日、30日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始,被告人沈某某受王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以**公司名义,实施“投资诈骗”活动,即雇佣并指使业务员撒网式拨打电话,冒充知名证券公司员工向客户虚假荐股、并进一步诱骗客户添加微信后加入“荐股群”。一旦达到入群人数目标,即将该“荐股群”交付给上家,并由上家在群内进一步以虚拟币投资等为饵诱使客户下载指定的APP并充值投资,后采用关闭取现通道、关闭APP平台等手法非法占有客户钱款。
被告人徐某某受沈某某雇佣,进入**公司担任行政人员,负责分发客户名单、制作工资报表等。被告人刘某某、虎某某受沈某某雇佣进入**公司,其中刘某某先后担任业务员、业务组长,虎某某担任业务员。经核查,沈某某、徐某某以**公司名义共计拨打诈骗电话8万余人次,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4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万余元;刘某某所在业务组共计拨打诈骗电话6000余人次,虎某某共计拨打诈骗电话2000余人次,违法所得分别为2.8万余元、1.6万余元。
2020年5月22日,公安人员抓获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虎某某;其四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2020年12月25日至28日,沈某某、刘某某、虎某某均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证人刘某某、吴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魏某某、吴某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虎某某的供述;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虎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梦梦
检察官助理:叶子祥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虎某某现均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北部);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现均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二册、审计报告一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册
3.《案犯身份卡》、《换押证》各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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