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9********,汉族,大专文化,深圳**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到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投案,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东莞**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广东东莞市**镇**村**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庄**号**户)。被告人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刑事拘留在逃,次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抓获,同年11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7年,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人马某某欲投资建设锂电池生产项目,但缺乏技术人才,便将想法告知凤台县政府派驻厦门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鲁某某,鲁某某向其推荐了时任深圳**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被告人沈某某,沈某某与马某某经过多次磋商后,于2017年10月28日签订合作投资开发锂离子电池生产销售的协议书。2018年2月2日,为了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沈某某以妻子詹某某(有深圳户口)的名义与马某某在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毛集成立安徽**有限公司。2018年4月该公司任命沈某某为总经理,负责办理合同印章、技术支持、采购设备等事宜。
2018年4月份,被告人沈某某经人介绍向东莞**设备有限公司采购二手设备,其明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为了获取该公司股东明某某承诺的“好处费”,与被告人明某某串通,在签订的购销合同上编造虚假的设备出厂日期,制作价格虚高的对账单,并将虚假的合同、对账单提供给安徽**公司,同年4月8日至11日,安徽**公司按照合同、对账单向东莞**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了第一批货款1592800元,明某某随即返还给沈某某“好处费”422116元;同年6月11日,安徽**公司将第二批货款2612349元打到沈某某提供的账户上(户名:吴某某),后沈某某截留328233元“好处费”后,将余款2284116元转给明某某。而安徽**公司收到该二手设备后,明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上门调试安装,经原厂家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存在严重老化、已无使用价值,建议报废处理。
2018年4月份,被告人沈某某在向东莞市**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采购30台分容柜设备时,二人商议以直接提高单价的方式给沈某某“好处费”,将每台设备的单价由23800元提至29800元。同年4月18日至23日,安徽**公司按照每台298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支付50%的货款共447000元,后张某某返还给沈某某8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设备采购合同、对账单、账户往来明细等;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8年4月份,被告人沈某某代表安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电器行负责人李某某采购转轮除湿机设备时,以“借款名义”暗中向李某某索取“好处费”14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销售合同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借条、银行交易流水等;
2.证人李某某、郑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身为安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明某某,采取侵吞、骗取的方式,将本单位钱款836749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伙同明某某侵占本单位钱款750349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沈某某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暗中收受回扣148800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应当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园**栋**室;被告人明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广东东莞市**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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