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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545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6********,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社区**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曾因赌博,于2005年9月3日被原江苏省吴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社区**村**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朱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朱某某经预谋后,共同至苏州市吴江区**镇**社区**村**号被害人翁某某家屋后,趁无人之际,二人采用铁锹挖、拉拔等手段,共同窃得被害人翁某某种植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黄杨树1棵和价值人民币500元的罗汉松1棵。

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某、朱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全部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翁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杨树1棵、罗汉松1棵等物证(均系照片);

2.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 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树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沈某某、朱某某均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朱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朱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某、朱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沈某某、朱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  琴

检察官助理  王婧娴

2020年11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电话:1819588****;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电话:136299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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