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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李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9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92********,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7日被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镇**村民委员会**营**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车辆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昆明市盘龙区**村以7500元的价格从柳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得贝纳利牌BJ600GS摩托车一辆,2019年9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车辆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昆明市宜良县以人民币9500元的价格将该车收购,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明知车辆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昆明市宜良县以人民币11600元的价格将该车收购。经鉴定,被盗的贝纳利牌BJ600GS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0元。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柳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爱婷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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