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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李某某等3人涉嫌诈骗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211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村**路**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81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号。曾因赌博、吸毒先后于2006年3月、2006年4月分别被行政拘留五日、十四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311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村**坑**号。曾因吸毒,于2010年6月、2011年2月、2013年3月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被行政拘留九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起,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张某甲、范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由被告人沈某某负责出资,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洽谈并签订合同,被告人张某甲、范智捷负责跑腿和收取利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虚构行规需要收取头息、押金、服务费等费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吕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5.79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9日,被害人吕某某向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借款人民币2万元,扣除头息、押金、服务费后,被害人吕某某实际到手人民币1.57万元。事后被害人吕某某支付利息人民币0.4万元,归还本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沈某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0.63万元。

2、2018年4月,被害人周某某向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借款人民币5万元,扣除头息、押金、服务费后,被害人周某某实际到手人民币4.05万元。事后,被害人周某某共计支付利息人民币8.75万元,但未归还本金。被告人沈某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7万元。

3、2018年6月,被害人戚某某向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借款人民币3万元,扣除头息、押金、服务费后,被害人戚某某实际到手人民币2.37万元。事后,被害人戚某某支付利息人民币0.48万元,并归还本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沈某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0.11万元。

4、2018年7月14日,被害人张某乙向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借款人民币1.5万元,扣除头息、押金、服务费后,被害人张某乙实际到手人民币1.15万元。事后,被害人张某乙支付利息人民币0.15万元,并归还本金人民币1.35万元。被告人沈某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0.35万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被告人张某甲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在家属协助下已退赔人民币5.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在家属协助下已退赔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属协助下已退赔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搜查等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胡佳静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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