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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李某某非法拘禁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路**号**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巷**号。2004年2月5日因犯转移赃物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1218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和齐某某(已判决)合伙放利借款给徐某某,徐某某以房屋抵押的形式通过被告人沈某某经手向泮某某(另案处理)借款50万元。徐某某无法偿还债务。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齐某某在**村一出租房内找到徐某某后,同李某某一起跟沈某某共谋,为迫使徐某某还债,将徐某某抵押的房产过户到泮某某名下,决定由泮某某出钱,齐某某出人将徐某某看住。沈某某将此事转告泮某某后,泮某某同意出钱。齐某某指使赵某某、张某甲、胡某某、马某某、周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等人(均已判)在**街道**村**超市对面一出租房中分组非法限制徐某某人身自由长达一个星期许,后又将徐某某带至仙居县**街道**村周某乙(已判)家中,非法限制徐某某人身自由一个多星期。期间,徐某某母亲报案,民警出警时,沈某某、李某某前去协调,答应依法讨债。出警民警离开后,齐某某派去的人又继续非法限制徐某某人身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转账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归案经过,证人齐某某、周某乙、张某甲、胡某某、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与人一起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被告人沈某某系坦白,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焕富

2020年3月31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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