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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李某赌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刑检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屯,现住址: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乡***村***组,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被告人李某、景某某(另行处罚)以营利为目的,建立了名为“招财进宝儿”的微信麻将群,共同填加参赌人员进入微信群,购买房卡后组织群内人员到科乐长春麻将APP房间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在事后收取台费。该微信麻将群在此期间累计参赌博微信号45个,累计赌资人民币487216.01元。被告人沈某某、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上缴违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结账清单、常住人口查询、统计表、科乐棋牌界面、情况说明、收条、微信账单支付明细、微信截图、房卡进卡及消耗记录、朋友圈成员及战绩信息;

2.证人景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顾某某、林某某、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被告人李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铭宇、孙睿

(院印)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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