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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657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沈某某,女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小区** 幢** 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8月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杜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1********,白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办事处**新村** 号** 幢**单元** 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8月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21日至2015年8月16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杜某某以昆明****有限公司**分公司及个人的名义,通过朋友介绍等方式,以高息为诱饵,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条》及《收条/收据》,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涉及合同金额24,834,000.00元,被告人杜某某、沈某某向44名借款人实际收取资金24,352,085.25元,已返还本金及利息4,113,743.94元,尚有20,238,341.31元未归还。

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沈某某、杜某某在大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赵某某、段某某、屈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等。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云

2019年11月28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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